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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修正「臺中市政府 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 項」,自即日生效。

發佈者 : 吳人事主任
◎臺中市政府於114年1月9日府授人考字第1130355202號函核定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起生效,本校亦應同步配合修正。相關修正內容,略述如下:1.職場霸凌定義~係指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個人或集體以持續性言語、文字、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為貶抑、排擠、欺負等行為;或遭主管人員藉由權力濫用而對員工為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其處於具有敵意、羞辱 、被孤立或不友善之職場環境,因而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2.明定申訴管道應公開揭示及每日應有專人查收申訴情形。3.延長申訴期限(1年修改為2年)、增訂機關學校得依職權主動調查職場霸凌事件及即時通報機制之規定(各機關知悉職場霸凌事件時,應即逐級通報上級機關及臺中市政府人事處)。4.修正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比例~調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且外聘專家學 者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5.縮短申訴案件之調查期程(1個月內要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調查結果報告書應通知當事人),並明定檢討責任及改善作為與管考等相關措施(調查小組對申訴事件之審議,如成立者,應作成懲處、調整職務 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 處理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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