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
發佈者 :
吳人事主任
◎緣起:
為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解釋之意旨,保障公務員之健康權,考試院於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行政院並據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上述各項規定並同步於112年1月1日施行。
◎法規依據:
*公務員服務法- 1.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2.輪班制人員更換班次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
*公務人員保障法- 1.加班補償種類︰加班費、補休假、行政獎勵。2.結算機制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公務員每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例外規定,輪班制人員辦公時數、休息時間及休息日數規定。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加班費支給基準、加班補休假期限、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
*學校員工每月加班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同意。
*定期檢討勤休制度之妥適性:
•業務指派︰必要性、合理性。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 。
•加班時數︰覈實認定 • 協助措施︰檢討非必要之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委外化。
◎另鑑於113年1月1日(含)後加班補休將自115年1月1日陸續屆期,人事室會提醒同仁~有明顯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情形之人員,請其務必完成排定加班補休日期,如期於114年12月31日前將113年1至6月份之加班補休時數請畢。
為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解釋之意旨,保障公務員之健康權,考試院於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行政院並據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上述各項規定並同步於112年1月1日施行。
◎法規依據:
*公務員服務法- 1.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2.輪班制人員更換班次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
*公務人員保障法- 1.加班補償種類︰加班費、補休假、行政獎勵。2.結算機制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公務員每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例外規定,輪班制人員辦公時數、休息時間及休息日數規定。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加班費支給基準、加班補休假期限、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
*學校員工每月加班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同意。
*定期檢討勤休制度之妥適性:
•業務指派︰必要性、合理性。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 。
•加班時數︰覈實認定 • 協助措施︰檢討非必要之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委外化。
◎另鑑於113年1月1日(含)後加班補休將自115年1月1日陸續屆期,人事室會提醒同仁~有明顯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情形之人員,請其務必完成排定加班補休日期,如期於114年12月31日前將113年1至6月份之加班補休時數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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