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
發佈者 :
吳人事主任
◎依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書函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同年月28日生效,有關條文修正內容如下:1.退撫條例於114年12月 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條例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2.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
達正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
另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後,後續執行事項,配合辦理說明如下:
1.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
教育部刻正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學校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教育部將另行通知有關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事宜。
2.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
市府將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至於退休所得計算單部分,因須配合調整前開作業系統始得計算,爰市府仍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以利學校辦理發放作業,並請學校暫依市府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
※本案因教育部刻正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為維護退休人員權益,本校擬暫依臺中市政府原審定之計算單(107年之重審單)金額核發退休金;俟教育部系統調整完竣並通知後,再行配合市府辦理重審事宜。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同年月28日生效,有關條文修正內容如下:1.退撫條例於114年12月 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條例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2.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
達正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
另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後,後續執行事項,配合辦理說明如下:
1.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
教育部刻正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因已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學校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教育部將另行通知有關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事宜。
2.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
市府將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之退撫條例第38條規定,隨案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至於退休所得計算單部分,因須配合調整前開作業系統始得計算,爰市府仍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以利學校辦理發放作業,並請學校暫依市府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
※本案因教育部刻正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為維護退休人員權益,本校擬暫依臺中市政府原審定之計算單(107年之重審單)金額核發退休金;俟教育部系統調整完竣並通知後,再行配合市府辦理重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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