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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 2026-09-30
本市各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規定,均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D級」機關,有關資通安全教育訓練相關修正規定摘錄如下,詳細「D級」之各機關應辦事項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一) 一般使用者及主管:每人每年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通識教育訓練。
(二) 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以外之資訊人員(指其他實際從事資通安全業務或資訊業務之人員):
1、 每人每二年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資通安全職能訓練。
2、 每年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通識教育訓練。
(三) 前述資通安全通識教育訓練、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皆可透過E等公務園等平台取得。
(四) 有關資通安全專業課程或資通安全職能訓練之認定基準,敬請參閱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官網之資安法常見 問題3.13項之相關回應。謹附上參考網址供參閱:https://moda.gov.tw/ACS/laws/faq/03/636#qaH620
四、 有關學校採購業務承辦人員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公務信箱使用,為防止公務資料外洩,各機關同仁不得使用非公務信箱進行公務郵件收發,詳說明如下。
(一) 「政府電子採購網」登載公務信箱已納入年度所屬各級學校資安稽核項目,敬請各校資安聯絡人協助宣導業務同仁配合辦理。
(二) 業務承辦人員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標案登載信箱應使用教育部校園電子郵件信箱(網域為@mail.edu.tw)。
(三) 重申請勿以Google Workspace教育版Gmail服務作為公務信箱使用(網域為@tc.edu.tw、@st.tc.edu.tw或學校自建網域之Gmail服務)。
(四) 教育部校園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網址:https://mai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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